法律事实是靠常理推理还是靠证据
文/无事佬
南京彭宇撞人一案的一审判决昨天终于出来了,看了判决书思考了一下,有几点疑问。
该案的客观事实已经无法复制,但法律讲究的是法律事实,即经过直接证据或是相关证据链相互印证而证明的事实。该案的关键是原被告是否有过身体接触,但遗憾的是该判决书中除了当事人的陈述,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老太是被彭宇撞到或是有过身体接触后倒地的,法院认定的事实紧紧是靠常理来推理出来的。
法院“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”,的证据是靠“日常生活经验”,“常理”,“社会情理”等分析出来的,没有一条足以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:
一.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,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,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,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,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,”因为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撞人,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”,所以被告就是撞了原告。
二, “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,人被外力撞倒后,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、辨认相撞之人,如果相撞之人逃逸,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。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,是公共场所,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,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,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。”因为被告无法在光天化日之下逃逸,所以被告还是撞了原告。
三,“从常理分析,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。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,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,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。”因为被告没有抓住撞原告的人,“从常理分析”,所以只能是自己承担撞原告的责任,
四, “如果被告是做好事,根据社会情理,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,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,然后自行离开,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,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。”因为被告扶起原告明没有离开,“根据社会情理”,不符情理那一定是心虚,所以就更是被告撞了原告。
五,“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、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,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,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。”因为有派出所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,所以确认原被告有过身体的接触。
六,“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,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,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,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、被告相撞的可能性。”因为证人没有看到,所以不能证明原被告是否有过身体接触。
七,“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,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。如果真是见义勇为,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,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。因此,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。”因为被告先没有说,后来再说,其话就不可信了。
八, “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。…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,原、被告素不认识,一般不会贸然借款,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,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,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,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(或说明)等书面材料。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,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,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;而如果撞伤他人,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。……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,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,而应为赔偿款。”经分析,既然被告已经支付了赔偿款,也就是承认了自己撞到了原告。”
下面是我的分析:
针对一,首先,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”,一个65岁的老太太,腿脚灵活性当然差了些,加上匆匆忙忙,很有可能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。其次,根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原告既然认定被告撞了自己,就应该拿出被告撞到自己的证据,但是原告没有这个证据,法院在此案采用举证倒置似乎不妥。
针对二,首先,“人被外力撞倒后,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、辨认相撞之人,”但是判决书上并没有说明原告“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、辨认相撞之人”,因此“从常理分析”,当时“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”时不指认,以后再行指认,“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”;其次,如果被告没有撞人,从情理上讲也没有必要逃逸。
针对三,被告一下车,完全有可能没有看到撞原告的人,也有可能虽然看到,但根据常理分析,人最本能的反应是倒地的原告更需要救助,二不是要抓住撞原告的人。
针对四,原告家人来后,被告没有立即离开,是有点不符合常理,但这只能是一种推测,并不能据此证明是被告撞的人。
针对五,最奇怪的就是这条,派出所的原始记录到哪里去了,怎么保存管理的,还竟然弄来一个电子文档(其实是手机拍的照片)和誊写材料。更蹊跷的是,派出所的所长说是用自己的手机拍的,后来证实是原告儿子(也是公安)拍的。原告怎么会接触到那个材料,并且拍到照片?就是这样一张照片,法院居然采信了。
针对六,证人没有看到原告的倒地过程,我就不好分析了,因为两种可能性都有,但是不能据此分析为是被告撞的。
针对七,被告开始没有说明自己是见义勇为,后来再说也没用了,相比原告开始说不认识证人,在后来证人拿出通电话的证据后,又改口的说法,恐怕后者的行为更为恶列。
针对八,据分析,被告支付了先前医疗费用,一种可能是撞了人心虚,再一种可能就是学雷锋了,按照法院的分析,现在是基本没有雷锋了。
虽然客观事实已无法重现,但法院是采用这样推理的方式,恐怕不足以服人,因为任何推理是要证据来证明的。
2007-9-5